问: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实时救助有哪些待遇?
答: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救助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苏州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相应结算年度内享受以下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急诊诊察费、方便门诊费、一般诊疗费等非专家、非特需类的诊疗费)。
(二)门诊自负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参保人员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其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
住院起付标准内的费用全额救助,其余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
(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年度内支付上限的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95%的比例救助。
(四)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住院自费费用在6000元以上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分费用区间段按以下比例救助:
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区间段 | 救助比例 |
6000元(含)——1万元(含) | 70% |
1万元(不含)——5万元(含) | 75% |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 | 80% |
10万元(不含)以上 | 85% |
新认定纳入实时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自费费用救助标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相关费用已由大病保险补偿的,实时救助追溯补偿应扣除大病保险已补偿金额。
实时救助待遇中应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不计入参保人员的自负费用和自费费用累计。经批准转外、居外人员发生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直接凭相关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
实时救助的结算年度,与各类参保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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