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度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人员)1067名,其中:市级机关(含参照)159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照)679名,乡镇(街道)机关217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机构1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监察、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
二、报考条件和招录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9日期间出生);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1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其应届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9年11月3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放宽至大专学历;
8.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还须具备《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1.以相应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以相应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本科生不受生源地限制;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限苏州生源地或苏州户籍,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限苏州户籍;
以大专学历报考的人员限苏州户籍;
对户籍或生源地有特殊规定的职位,从其规定;
12.普通高校2020年毕业生,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其2020年相应学历报考的,不受户籍限制;
13.从普通高校毕业并在毕业当年入伍,且于2019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士兵,不受户籍限制;
14.2019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15.经江苏省委组织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原大学生村官,不受户籍限制;
16.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不受户籍限制;
17.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普通高校2019年苏州生源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
18.监狱、戒毒所职位的学历与户籍、生源地政策,按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其他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职位按我市政策执行;
19.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军人服役部队驻地)所在市(含各区)、县级市的职位;
20.定向招录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60~69),招录对象为: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以及上述12至16项所列人员(不得以其他非普通高校学历及以前取得的学历报考),其中以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报考的,不受生源地限制,以本科学历报考的限江苏生源;
21.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22.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6),招录对象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我省及我市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我省项目办选派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生源或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23.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上述人员原为大学生村官的,不得报考该职位);要求政治素质好、党性原则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深入扎实、群众公认度高、服务意识强,经乡镇(街道)党组织推荐、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24.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2018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招录单位的职位。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电子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在指定网站操作。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可在系统内选择附近的笔试考区。
2.报名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
3.报名、电子照片上传时间:2020年11月3日09:00至11月9日16:00;照片要求: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4.资格初审时间:2020年11月3日09:00至11月11日16:00;
缴费时间:2020年11月3日09:00至11月12日16:00 。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通过照片审核后请使用银行卡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网上缴费状态以报名网站显示为准,完成缴费报名方为有效,未按期缴费视为自动放弃。
5.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使用在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等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填报的专业名称须与毕业证书的表述完全一致,否则可按虚假填报处理。“夫妻分居”“照顾父母”“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等,在报名系统内无对应专栏的,请填写在[符合报考该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一栏。
报名表兼具信息采集功能,审核人员仅针对身份证号码、户籍、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专业、不得报考情形、回避关系等关键项进行审核,没有为报考人员校验简历等信息的职责。报考人员应充分了解考录政策,为本人填报信息负责。
资格初审时限为报名提交起48小时。尚未进行初审,报考人员修改信息再次提交的,系统认作重新报名,提交时间重新起算。11月9日16:00全省网上报名系统同步关闭报名窗口,报考人员仅可查询初审结果,无法更改信息或改报职位。请报考人员慎重选择11月7日16:00后提交报名,避免资格初审不合格错失改报的机会。
6.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计划数之比小于3:1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办法核减招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缴费成功的人员,可补报其他职位(按原报名程序进行),补报名时间:2020年11月13日09:00-16:00 。
7.报名有效的人员,请到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09:00至12月18日24:00;打印中如遇问题,可拨打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参加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与苏州市人事考试院电话联系办理减免笔试费用事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人员,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人员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笔试
1.内容及成绩计算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分级分类进行,共A、B、C三个类别,分别与招录职位相对应,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考试范围以《2021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公安机关B类职位的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其他职位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
2.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0年12月19日,具体安排为:
下午14:00-16:00
公共科目笔试在省内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在南京、无锡、泰州、淮安等市设置考点。
3.其他要求及成绩查询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填写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笔试成绩与各类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可于2021年1月中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五、体能测评、资格复审
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在笔试合格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最高按计划录用数5倍的数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1989年11月10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9年11月9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按照与面试缺额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组织递补人员进行体能测评。
在笔试(及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最高按计划录用数3倍的数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领取面试通知书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录单位留存):
1.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可提供复印件)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委培、定向的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2.普通高校2020年毕业生,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及空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名截止日后就业的,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和已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3.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4.夫妻两地分居的,还须出示结婚证、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须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须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5.境外学历人员还须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
6.原大学生村官还须出具服务地所属县(市、区)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7.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还须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还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复审不合格或考生放弃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对通过资格复审并已缴纳面试费用的,发放领取面试通知书的凭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减免笔试费用相同的证明,免缴面试费。
面试前3-5天,在苏州先锋网(.cn)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六、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以面试通知书为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合格线为60分。面试合格方可进入下一招录环节。
按照笔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以上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依次按照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对考试合格的考生进行排名。根据考生排名,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考试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情况;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携带本人照片一张,当场填写体检表。吴江区、各县级市的公布方式及体检表填写安排可自定。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1.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执行。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当场(当日)复检项目,由体检机构直接进行当场(当日)复检;非当场(当日)复检项目,考生可在7日内要求复检,复检由体检组织机关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特殊标准所列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2.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根据《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系统的有关人员,还要按规定进行政审。考察(政审)系组织行为,由操作单位联系考生。
3.怀孕考生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先进行考察(政审),孕期结束完成体检。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进入公示环节。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在考察(政审)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八、公示和录用
根据考生排名、体检结果、考察(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苏州先锋网(.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由招录单位查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后办理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市公务员局开具《录用通知书》。录用人员须按照《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九、面试后递补及其他要求和说明
面试后,因考生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考生的排名进行递补,递补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在招录各环节中,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切勿变更报名时登记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补充材料、递补、复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招录工作其他相关说明见《苏州市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十、疫情防控
在招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认真阅读《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并对我市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和要求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十一、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1.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政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报考人员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人员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视为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事后处置。报考人员之间同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照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严肃处理。
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12)675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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