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答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苏府抄〔2001〕61号),明确列入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费项目包括:1.用城市建设资金安排的配套设施、公共建筑项目;2.财政全额拨款的市委、市政府实事项目及其他项目;3.捐助、募集用于任何社会公益事业项目;4.非营业性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5.非营业性的风景园林景点的配套项目及园林景点项目;6.学校教育用房;7.非转制的市、区级医院的医疗用房;8.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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