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能否继续经营?

【导语】: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能否继续经营?

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能否继续经营?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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