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落户政策

【导语】:苏州市落户政策

问:苏州市落户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24号文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如您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具体申请审核请咨询苏州市人才中心:658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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