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问题

【导语】: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问题

问: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合法的用工形式,因此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是建立劳动关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根据苏社基[2012]23号《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一、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包括姑苏区、吴中相城区、高新区,市本级)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登记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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