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苏州劳动者工作加班工资规定
答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若单位侵害了您的权益,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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