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您的情况,建议可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存有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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