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培训员工后,员工服务期未满为由扣押工资是否合理?

【导语】:苏州公司培训员工后,员工服务期未满为由扣押工资是否合理?

问:公司培训员工后,员工服务期未满为由扣押工资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劳动者可至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单位和员工就违约金问题有争议,劳动者可至用人单位所属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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