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实施若干规定》出台后,明确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后延缴费、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修订草案》对相关规定及经办手续进一步作了明确。
涉及养老保险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进一步明确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涉及医疗保险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具体包括,明确医保缴费基数为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明确调整中断补缴政策,根据停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补缴规定,同步修订医保中断补缴政策等,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废止。
此外,还明确首次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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