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
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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