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在苏州市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范围内搬迁的,职工不愿跟随的,职工可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从上述区域搬迁到上述区域以外地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存在争议的,建议劳动者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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