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苏州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期限有多长?
答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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