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
优惠政策(1)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政府行政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免费。各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停车30分钟以内(含)免费;实际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计费。(3)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4)经认定的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乘停车收费实行5折优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执行。(5)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免费;优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费者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间后计费。
(一)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型
类别
地区
停放时间
单价(辆)
备注
小型车
(蓝牌照)道路
一类
1小时以内部分
8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5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10元/次
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二类
1小时以内部分
8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4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8元/次
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间断式停放1个月
350元/月
见说明第5条
三类
1小时以内部分
8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7元/次
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间断式停放1个月
300元/月
见说明第5条
小区外
周边指定道路夜间
停车间断式停放1个月
150元/月
供附近居民夜间停放车辆,停放时间为20:00~次日8:00,其他时间停放(包括提前和超时停放)按道路临时停车计费,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并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与消费者以合同形式明确
室外
一类
1小时以内部分
6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4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8元/次
以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二类
1小时以内部分
6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6元/次
以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三类
1小时以内部分
6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规定时间
5元/次
以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24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
室内
一类
1小时以内部分
5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二类
1小时以内部分
5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三类
1小时以内部分
5元/1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部分
1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备注:(1)本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其中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辖区情况制定更优惠的收费标准,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其他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2)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当日收费的最高上限不得超过50元。(3)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4)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5)供沿街商家自备车辆白天停放(7:00~22:00),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商家应向道路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审核手续,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不含占道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7)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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