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办理医保可享受医疗待遇
门诊待遇
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5%的比例结付。
住院待遇
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线以上至4万元(含)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医保基金结付90%。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或患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儿童苯丙酮尿症,可在按规定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和登记确认手续后,享受相应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
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支付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符合条件的实时救助人员,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3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注意:
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其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之月底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至就诊医院退费后重新划卡结算或至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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