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张家港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张家港人才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安居购房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前提是在张家港无自有商品住房记录。

注意事项:

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尚未享受的租房贴不再享受,已享受的租房贴应做相应扣除(符合其他专项人才计划,按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除外)。

补贴期间,人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发放购房贴;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需在新单位重新申请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创业类人才所创办的企业运营不正常的,暂停发放购房贴,待正常运营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人才获得其他同类人才待遇的,如安家补贴等,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待遇。

同一人才不可同时享受购房贴、优购房(人才房)、优租房(人才公寓)和租房贴,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同方式之间可做相应抵扣。按照引进单位的政策,已享受安家费、住房等类似待遇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购房贴。

同一人才如享受购房贴后,上升到上一个人才类别档次的,可申请按照新的人才类别标准补足购房贴,自申请获批之日起分5年发放。补发的购房贴只针对人才享受购房贴时所购买的同一套商品房,另行购房的,不予补贴。申请人自分类认定之日起,应于5年(60个月)内申请兑现安居购房贴;

获评高-级人才类别的,应自获评之日起1年(12个月)内申请按照新的人才类别补足购房贴。

因个人原因超过政策兑现期的,不再享受相关政策。符合其他专项人才政策的,购房贴发放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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