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

【导语】: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

一、项目登记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单纯性老年白内障,拟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应先经指定诊断治疗医疗机构眼科主治以上医师确诊,在《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并经医院医保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市区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诊断治疗医疗机构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理想眼科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北区,解放军一○○医院,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医院,苏州平江医院,高新区人民医院,高新区横塘医院,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木渎人民医院),苏州九龙医院,苏州明基医院,苏州市眼耳鼻喉医院,苏州眼视光医院,苏州海维视眼科诊所。


2.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及疾病诊断依据材料(门诊病历、疾病检查诊断报告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二、结付标准和结付办法


1.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实行限额管理,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费用(含除晶体外的所用费用)限额28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额1000元。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诊断治疗医疗机构眼科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时,可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结付,在费用限额内,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低于限额的,医保基金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结付。


       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后,发生的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费用,在上述限额内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


2.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人工晶体,费用超过限额的,经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使用。其超出门诊人工晶体限额的部分,按普通门诊费用结付。


3.白内障手术后确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已结付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应做退费处理,并入住院费用中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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