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床条件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需住院治疗,但因患心脑血管疾病、老年性痴呆、晚期恶性肿瘤等,长期瘫痪在床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二、诊断认定和项目登记
1.凡符合上述设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取得家庭病床设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家庭病床责任医师检查确诊,填写《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并经医院医保主管部门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审核签章。设床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持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及疾病诊断依据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登记确认手续。
2.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每180天为一结算期,结算期自登记之日起计算。结算期满后,如确因病情需要仍需设床的,必须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认定和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三、结付标准
办妥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费用,每一结算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可由医保基金结付的限额为4000元。在此限额内,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后,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四、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180天结算期内(可分次办理),持社会保障卡、病历、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和明细清单、本人银行卡账号(限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和苏州银行)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付。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其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