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认定和项目登记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血友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应先经指定诊断认定医院专科主治以上医师确诊,在《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并经医院医保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市区血友病诊断认定医院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北区、东区,苏州明基医院。
2.参保人员携社会保障卡、《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及疾病诊断依据材料(相关化验报告单、出院记录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二、结付标准
办妥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治疗药物时,每一结算年度内可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的费用限额为6万元。在此限额内,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后,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三、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保障卡、病历到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B级及以上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2.符合规定的血友病药物治疗费用,可在就诊时直接按规定划社会保障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