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认定和项目登记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透析治疗的,应先经指定诊断认定医院专科主治以上医师确诊,在《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并经医院医保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市区尿毒症透析诊断认定医院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北区、东区,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木渎人民医院),苏州九龙医院,苏州明基医院。
2.参保人员携社会保障卡、《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及疾病诊断依据材料(出院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3.对尿毒症透析患者实行“约定管理”,其在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手续时,应选定透析类型(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及约定医院。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透析类型或约定医院的,应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二、结付标准
1.办妥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透析治疗约定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下列费用,列入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结付范围:
⑴尿毒症透析(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
⑵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注射剂的费用;
⑶定期血液检验费用;
⑷在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用于治疗肾性贫血、慢性肾脏病引起的矿物质和骨异常、透析相关左卡尼汀缺乏症等三个并发症的的专科药品费用。
2.每一结算年度内,上述医疗费用根据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
3.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20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三、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到约定医院就医,其发生的符合结付规定的尿毒症透析费用,可直接划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四、注意事项
尿毒症患者应定期进行血液检验,检验费用实行打包收费,项目包分为季度包和半年包两种,其中季度包一年支付不得超过4次,半年包一年支付不得超过2次。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季度包少于2次或未做半年包)的,次年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次年起暂停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