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2016年10月1日后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办理条件
1.在市区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对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参保人员,在省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
2.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除外);
3.在本市行政区划内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苏州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苏州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医保待遇审核手续与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一并办理;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单位须提供经省社保中心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退休审批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凡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从2019年7月1日起,月补足基数统一为5050元(持有经残联确认的《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员按5050元的60%),补足比例为6%,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记个人账户。
3.参保人员从办结医保待遇核定或年限补足手续之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其中预划的当年度个人账户部分,将在本结算年度末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时按实际在职、退休月数进行调整,其余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已完成结付的医保待遇、费用累计等本结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同时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四、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2003年3月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4月1日后以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2.2018年4月1日后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有苏州大市范围内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统一换算为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18年3月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仅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换算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换算标准:2013年3月31日前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1年换算为6个月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13年4月1日后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1年换算为4个月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所称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参保人员按年申报参加本市各统筹区“非就业居民类”居民医疗保险的年限,不包括参加“学生少儿类”居民医疗保险的年限;其中在苏州大市范围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年限,必须在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前办妥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手续、将缴费年限转入市区。
3.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2004年后被征地农民,其按规定换算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全部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市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经审核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在市区的,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应当随同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在市区,经审核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市区,且本人申请享受市区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可随同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入市区。
5.2016年9月底前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6年10月1日后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其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