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金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具体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
⑴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各年的缴费系数均按1.0确定;2006年7月1日后,某年的实际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未满12个月的,换算成年缴费工资)高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准数60%的,该年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确定,低于的,则按该年其缴费工资与缴费基准数60%的比值确定。
所称缴费基准数的60%,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历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⑵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
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2008年7月1日后缴纳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对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小于4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得超过1.0,即: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1.0的,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0确定;小于1.0的,按实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根据本人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下表所示:
退休年龄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
计发月数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208 | 204 | 199 | 195 | |||||||||
退休年龄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60 | ||||||||||
计发月数 | 190 | 185 | 180 | 175 | 170 | 164 | 158 | 152 | 145 | 139 | ||||||||||
退休年龄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
计发月数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上表所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6年以后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二、按月生活费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按月领取的生活费=(退职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推算储存额÷120。各组成部分计算办法参照基本养老金相应项目计算办法执行。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类人员1996年1月1日后仍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其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四、有关事项
1.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涉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2010年7月1日起按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基本养老金、生活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