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年限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
1.实际缴费年限包括: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及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后换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5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原规定换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以及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实施前(2012年6月底前)的部队服役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9月底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
3.折算缴费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最长可计算5年,但不得超过参保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的实际提前时间。未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折算缴费年限。
二、缴费基数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1992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记载。
1.1992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基数,根据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或按规定推记换算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的缴费基数,根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载。
2.1992年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基数,在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并记载:1992年至2002年期间的服役或工作时间,按历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2003年至2007年期间的服役或工作时间,按历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2008年1月后的服役或工作时间,按历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