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超过退休年龄后延缴费

【导语】:苏州超过退休年龄后延缴费

一、办理对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后延缴费:

       1.市区户籍的。

       2.非市区户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市区的。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具有市区户籍,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参照执行。


二、办理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填写《苏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申请审核表》,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后延缴费申请,并到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其中:市区户籍人员应先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由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代办其后延缴费申请手续;非市区户籍人员,由本人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市区的,到市社保中心)提出后延缴费申请,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通知单受理其档案托管业务。

       2.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延缴费的参保人员,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3.后延缴费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由本人向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退休审批程序到相应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审批、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等手续。后延缴费人员的养老金从批准次月起发放。


三、注意事项

       1.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区以外,或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区以外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后延缴费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临时缴费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2.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后延缴费人员,后延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后符合后延缴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即可按规定办理养老金审批手续。

       3.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自行继续缴费的,退休时间按其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核定,超龄缴费期间缴纳的社保费(不含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予以清退。

       4.灵活就业人员在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也可选择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符合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申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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