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当地户籍的特殊人员;
(四)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二、办理程序
1、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镇(街道)进行审查、审核。期间,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3天;
3、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其中,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可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急难型救助,可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呈交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
3、《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4、突发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当地二级甲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院结算凭证;
5、交通事故受害者申请救助时,应提交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事故证明,保险机构已经理赔的应当提供理赔凭证;
6、由公安部门调处的人身伤害者申请救助时,应提供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证明;
7、非本地户籍持居住证的家庭或者个人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之月起前12个月社保缴纳材料或者提供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的就业证明、6个月工资发放明细;个体经营人员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提供可以证明稳定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证。
四、保障待遇
急难型救助对象,最低救助金额为2个月的低保标准,总额不超过该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12个月的低保标准;因医疗支出导致困难的家庭,根据个人自付实际支出按20%至30%不等的比例实施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定期定量救助对象,月救助金额不得高于低保标准的80%,连续救助或一年内累计救助不得超过6个月;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按照收支差额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实施救助,每次3个月。 根据情况,可通过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