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条件: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一直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因婚姻登记证损毁(但可辨认)、涂改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五)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六)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领结婚登记证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各自委托一人的,须同时到场。
内地居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无法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作书面声明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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