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工作指南
一、许可项目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审批。
二、许可主体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相关法律法规
1、《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2、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四、设定依据
1、《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7〕88号)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权力事项交接工作的通知》(苏住建燃〔2017〕25号)
五、审批依据
1、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
2、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现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审查条件
1、属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项目的审查
(1)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是否符合当地的市场需求;
(3)对周边地区安全及环境的影响。
2、区燃气办负责以下项目的审查
(1)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2)是否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
(3)是否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4)是否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申报材料
1、苏州市相城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瓶装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3、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证明;
4、各项安全管理和营业制度;
5、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的证明材料;
6、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八、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踏勘—复审—批准—发证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