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五)残疾人员
(六)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七)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八)军队退役人员
(九)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十)随军家属
(十一)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
所需材料: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职工救助证》。
2.残疾人员:《残疾证》。
3.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有效证明。
4.军队退役人员:部队《退伍证》或《转业证》。
5.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认定书》原件。
6.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其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7.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民政部门网上平台查询打印的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
就业服务科 0512-65687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