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
(二)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
(三)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
(六)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