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均应具有苏州市户籍。
(二)政府援助对象。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
(三)政府补助对象。
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2016年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注:介助——即半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轮椅或升降等设施帮助;介护——即全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困难老人——年老体弱、生活自理有困难、经济收入在二倍低保标准内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
发放标准
(1)居家养老:对经过评估后,符合政府援助对象条件的每户每月提供36小时的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每户每月提供48小时的服务;对政府补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3小时的服务。
(2)经申请评估后,符合政府援助对象条件且适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帮助与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定期向养老机构按照现行政府援助标准(介助500元/月、介护700元/月)结算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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