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
(1)居家养老:对经过评估后,符合政府援助对象条件的每户每月提供36小时的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每户每月提供48小时的服务;对政府补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3小时的服务。
(2)经申请评估后,符合政府援助对象条件且适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帮助与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定期向养老机构按照现行政府援助标准(介助500元/月、介护700元/月)结算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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