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邮寄至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
3.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转入人员记载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告知转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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