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应先按照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等文件规定,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并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2.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手续。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对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根据转移险种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5.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合并记录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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