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

【导语】:苏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

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后,将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退还本人。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的,上述清退金额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苏州银行借记账户实行网上支付。

3.参保人员在市区范围(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的,无需个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前,直接为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按完成衔接处理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同一制度内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转移资金,跨制度衔接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资金。

5.已经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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