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和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所享受的待遇有何不同?

【导语】: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和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所享受的待遇有何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规定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那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和停工留薪期满死亡享受的待遇有哪些不同?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补助金,不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附件:

张家港市无业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养老保险手册编号


残疾类别及等级


残疾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手机


是否低保(低边)

是£    否£

低保(低边)证号


低保(低边)户主姓名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社保缴费存折账号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


 

村(社区)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镇(区)残联 意见

经审核,补贴金额       元/月,(大写):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残联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1.此表一式三份,镇(区)残联、市人社局、市残联各一份。

2.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和低保边缘人员还应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发放。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