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哪些规定?

【导语】:苏州市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哪些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那么供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呢,具体有什么规定呢?


根据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规定的人员,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孙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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