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保险: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再次发生工伤怎么办?

【导语】:苏州市工伤保险: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再次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而工伤复发是指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加剧的情形。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分别享受相应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在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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