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险: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政策解读

【导语】:苏州市工伤险: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政策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属于重伤重残人员,那么重伤重残人员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条例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参保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有护理依赖等级的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A级50%、B级40%、C级30%的社平工资。


三、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津贴的标准补足差额。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或者在领取定期待遇期间死亡的,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有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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