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险:关于职工工亡待遇的法律解读

【导语】:苏州市工伤险:关于职工工亡待遇的法律解读

职工发生工亡事故,经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下一步就要谈及待遇问题了。那么工亡待遇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我们就解读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亡待遇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


第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金,标准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计: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是核定的抚恤金总和不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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