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马大哈,发生工伤之后将医疗费票据原件弄丢了,那么凭发票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上加盖就诊医院的公章,可以作为向社保报销的依据吗?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因此,通常情况下,除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已部分赔付医疗费并收留票据原件的情况之外,申请社保基金报支工伤医疗费的,应当出具医疗费票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