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览

【导语】:苏州市区包括吴江区在内的6个行政区域,将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哪些区域是禁止燃放区?小编为你带来相关解答

  苏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市区五区


  1、吴中区:

  长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越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城南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

  2、相城区:

  东至与工业园区交界线,西至S228省道,南至与姑苏区交界线,北至太阳路。

  3、姑苏区:全区范围。

  4、工业园区:东至张家河、与昆山交界线、界浦河,西至东环快速路、常台高速,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黄天荡河、吴淞江、与吴中区交界线,北至娄江快速路、与相城区交界线。

  5、高新区(虎丘区):

  狮山横塘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枫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西至长江路,南至何山路,北至鹿山路。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苏州全市行政区域都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此外,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吴江区:


  太湖新城(松陵镇):东至运河、南至东太湖大道、西至苏州河、北至江兴西路;

  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至G524、南至南环路、西至盛溪河、北至如意路;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同里镇东至环湖西路,西至大庙路,南至迎燕路,北至环镇北路;

  汾湖高新区(黎里镇):黎里镇东至梅兰路,西至北栅东岸、南栅东岸,南至镇南路,北至镇西路、兴黎路、人民东路;

  震泽镇:东至禹迹桥闸,西至震泽初中运动场,南至砥定街,北至頔塘河,四面沿河。


  


  三、昆山市


  1、禁放区:中环快速路(黄浦江路——G312国道——江浦路——富士康路、翠薇西路)以内区域。

  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2、限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放区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七类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文物保护单位;

  ②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③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④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⑤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⑥苗圃、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⑦其他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地点。


  四、常熟市


  三环路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环路以外这些区域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张家港市


  市区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张杨公路范围内均为禁放区域,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太仓市


  东至岳鹿公路及其向南延伸段,南至前进新路、健雄路及其向东延伸段、太仓与上海交界,西至吴塘河,北至339省道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附图为准)。

  

  此外,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注:禁区以外的地方也是不可以随意燃放的

  禁放区域以外的地区原则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是一些特殊的地点、区域仍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例如,集贸市场、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公交车站、轨道交通线路等交通枢纽及安全保护区;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加油站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注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违反禁燃后果: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