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市区五区
1、吴中区:
长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越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城南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
2、相城区:
东至与工业园区交界线,西至S228省道,南至与姑苏区交界线,北至太阳路。
3、姑苏区:全区范围。
4、工业园区:东至张家河、与昆山交界线、界浦河,西至东环快速路、常台高速,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黄天荡河、吴淞江、与吴中区交界线,北至娄江快速路、与相城区交界线。
5、高新区(虎丘区):
狮山横塘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枫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西至长江路,南至何山路,北至鹿山路。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苏州全市行政区域都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此外,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吴江区:
太湖新城(松陵镇):东至运河、南至东太湖大道、西至苏州河、北至江兴西路;
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至G524、南至南环路、西至盛溪河、北至如意路;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同里镇东至环湖西路,西至大庙路,南至迎燕路,北至环镇北路;
汾湖高新区(黎里镇):黎里镇东至梅兰路,西至北栅东岸、南栅东岸,南至镇南路,北至镇西路、兴黎路、人民东路;
震泽镇:东至禹迹桥闸,西至震泽初中运动场,南至砥定街,北至頔塘河,四面沿河。
三、昆山市
1、禁放区:中环快速路(黄浦江路——G312国道——江浦路——富士康路、翠薇西路)以内区域。
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2、限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放区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七类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文物保护单位;
②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③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④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⑤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⑥苗圃、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⑦其他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地点。
四、常熟市
三环路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环路以外这些区域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张家港市
市区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张杨公路范围内均为禁放区域,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太仓市
东至岳鹿公路及其向南延伸段,南至前进新路、健雄路及其向东延伸段、太仓与上海交界,西至吴塘河,北至339省道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附图为准)。
此外,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注:禁区以外的地方也是不可以随意燃放的
禁放区域以外的地区原则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是一些特殊的地点、区域仍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例如,集贸市场、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公交车站、轨道交通线路等交通枢纽及安全保护区;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加油站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注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违反禁燃后果: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