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相人社职〔2020〕17号)、《关于印发<苏州市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就管〔2020〕17号)精神,结合苏州市级以工代训发放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二)在苏州市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2020年1月26日)后,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包括全部停工停业和部分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组织待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可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并参加以工代训的待岗职工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三)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将(一)、(二)两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二、补贴标准及条件
根据以工代训实施范围不同,对应补贴标准如下:(一)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为1个月。(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适用上述第(一)项补贴范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适用上述第(二)项补贴范围的补贴期限为1个月。
三、补贴程序
为进一步主动服务企业,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开展补贴发放工作。
1、第一类、第三类补贴范围:采用大数据比对的方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简化企业申报环节,经联席会议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主动发放。大数据未比对出且符合条件的,可由企业自主申报。
2、第二类补贴范围:由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向参保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须提交《相城区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符合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停工停产的企业须经所在乡镇、街道等政府部门进行经营状况证明,相应部门在《相城区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相城区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或生活费)银行对账单。同时报送电子表格。(邮箱地址:670211989@qq.com)
经人社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联席会议最终审核。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拨付以工代训补贴。
四、相关说明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由市人社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直接采用已有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
(二)新吸纳劳动者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起点为2020年1月1日;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2018年6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以毕业证书签章时间为准。
(三)同时符合上述政策之中多项政策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可选择享受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同一职工仅限于一家企业进行享受。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且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
(四)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企业职工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以工代训期间,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企业符合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可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企业在申请时需承诺:知晓并充分理解申请以工代训的政策及相关申请条件,确认组织职工开展的以工代训符合补贴相关要求;提供的信息、材料完全属实。
(六)对违反承诺内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企业,应按规定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接受失信惩戒。
(七)相关附件可在相城人才网()上下载。
(八)以工代训补贴受理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递交申请材料日期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九)联系电话:67591909,材料送达地址:南天成路77号高融大厦205室。
附件:1.相城区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2.相城区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相城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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