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苏州市区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金发放的意见》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10〔45〕号)、《关于加快发展残疾学生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上教育的意见》(苏残字2008〔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件)和《关于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老城区残疾人教育培训费用给予补助的意见》(2003年7月24日,以下简称《补助的意见》)的要求,为保障残疾学生的教育权利,加快我市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金的发放,特制订本意见。
一、资助对象
市区(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户籍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是指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的家庭。
二、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根据122号文件规定,按市教育局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其中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幼儿入托费(包括保育费、就餐费)全额资助。其他家庭的残疾幼儿保育费全额资助。在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资助标准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2、义务教育:根据《补助的意见》规定:每人每学期补助200元。
3、高中教育(含中专和中职):根据《补助的意见》规定:每人每学年补助1500元。
3.大专及以上。根据122号文件规定:
(1)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学生考取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就读的,其学费100%资助,考取民办公助的大专及以上院校,学费资助70%。其他家庭的残疾学生学费资助50%(就读期间最高资助累计不超过20000元)。
(2)低保或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就读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
(3)参加社会开放教育形式接受高等教育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资助课程报考费用和50%的学费;一般家庭的残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资助50%的学费。
三、申请程序
1、本人或监护人(家长)申请。
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家长)填写《苏州市区残疾学生教育资助金申请表》或《苏州市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金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各街道(镇)领取)。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助学对象或家长的《残疾人证》;
(2)贫困残疾人家庭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助学对象的《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学费单据,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街道残联初审。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镇)残联提交申请材料;
(2)街道(镇)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以及残疾人证复印件,助学对象的《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学费单据(新生还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已毕业的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区残联审核;
3.区残联审核。
区残联对镇(街道)残联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
四、申请和发放时间
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初、10月初提出申请,各区审核后于4月底、10月底前将汇总表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审批后报市财政下拨经费,各区残联于5月底、11月底前发放到位。
五、其他要求
1、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实行资助的工作,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对资助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对象一旦毕业或肄业、退学及被学校开除后,资助金应立即停发。
3、各级残联要加强对资金申领和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行为。
六、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关于城区残疾学生教育资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苏残字〔2010〕56号)中有关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资助办法。
附件1:苏州市区残疾学生教育资助金申请表
附件2:苏州市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金申请表
附件3:苏州市区享受教育资助金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名单
附件4:苏州市区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