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个人租房提取流程 |
业务内容 | 《动用公积金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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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住房公积金委托办理网点地址、业务受理范围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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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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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 1 |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至“委托办理网点”办理申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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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网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提取公积金租房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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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具有提取公积金租房资格的人员,“委托办理网点”审核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提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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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符合提取要求的,“委托办理网点”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核准支出金额,中心及时进行社会化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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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可至银行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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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年两次提取合同签订人公积金可用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
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所需材料 | 1、单位盖章的 《H7:苏州工业园区个人租房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
2、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3、有效期内的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协议上应写明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合同不得涂改,租房合同相关要素不得缺失,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及复印件各一份; |
4、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发票必须包含出租房详细地址、租房期限,且发票租房期限在租房合同期限内);(注:发票上每月租金金额应与租房合同一致) |
5、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含房产证编号、房源、房屋所有人、盖章等页); |
6、与房产证姓名一致的出租人(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7、居住证(地址在苏州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 |
8、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租房的,需提供当地产权管理中心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
注意事项 | 1、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
2、租房提取如配偶代办的,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如提取人因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为提取人的直系亲属,并持关系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取; |
3、租房提取由单位代办的,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及租房材料办理。 |
办事地点 | 园区公积金委托办理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