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对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扩大积分落户、积分入医的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子女积分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积分入医”)和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适用该办法;
二是将“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明确租房也能申请积分落户,同时取消积分落户相关住房最低面积要求;
三是修订后的“积分入医”将受益对象延伸到流动人口未入托入学的学龄前子女,即流动人口积分满足要求的,其未入托入学的学龄前子女可以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四是对相关时间节点和操作流程均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积分落户和积分入学一年一次公布指标数(学位数),然后进行排名准入;积分入医则每年科学设定达标积分值,达到或超过达标积分值的,其子女取得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调整优化了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积分项,提升了相关分值权重;在积分设置、分值权重方面进一步对从事环卫、护理、保安、消防、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和城市运维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和照顾;不再对积分入医和积分入学申请人进行扣减分,今后计分标准中的扣减分项目仅限于积分落户申请人员。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扩大户籍准入范围,明确苏州市行政区域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应当就原有的购买房屋、投资纳税、务工经商落户政策设置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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