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组合贷款) | ||
业务内容 | |||
适用范围 | 1.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参保员工 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参保员工。 3、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员工 |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 ||
业务流程 | 1 | ||
申请人需持买受方(共有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和工资银行卡(折)最近连续六个月明细清单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至担保公司咨询及确认担保额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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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贷款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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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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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当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系统,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交担保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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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携相关材料至贷款银行查询征信报告及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联系单》(由担保公司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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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至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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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担保公司出具的《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柜面办理担保录入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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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同意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至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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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借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托管的专用账户。 | |||
办理时限 | 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及开具《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 ||
办结时限 | |||
所需材料 |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份 | ||
(2)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 |||
(3)原房产证和原土地证(或原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房产证和土地证(或原不动产权登记证)已交到房产交易中心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盖章的《房地产登记簿》代替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或原不动产权登记证),且仍需提供原房产证和原土地证(或原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 |||
(4)申请人及共同买受人身份证(含配偶);(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四份〈需正、反面复印〉) | |||
(5)《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 |||
(6)《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 |||
(7)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 |||
(8)如有其他共同买受人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户口本复印件含户号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各一份) | |||
(9)如申请人或其他共同买受人为单身的,需当场签具《单身证明》。 | |||
注:买受方(共有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担保公司要求提供)。 | |||
注意事项 | 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金额不足以支付房款,需另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1、贷款前先向贷款银行及园区担保公司咨询商贷部分要求,并携“中心”发放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条件调查表》至银行及园区担保公司确认后到“中心”柜面申请住贷; 2、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并且主贷人必须为同一人; 3、办理组合贷款时,需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再申请商业贷款部分 4、建议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并放贷之后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业务,以免影响您申请贷款的额度 | ||
办事地点 |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