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参保女员工生育保险费用刷卡结算 | ||
业务内容 | 《生育定点医院名单》 | ||
《参保女员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 |||
《参保女员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 |||
适用范围 | 参保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女员工在生育定点医院发生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时刷卡结算适用本流程。 | ||
政策依据 | 《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单病种定额结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业务流程 | 1 | ||
参保人员至用人单位开具《职工婚育证明》或《职工节育手术证明》。 | |||
2 | |||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及《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职工节育手术证明》)等材料至居住地所在社区计生部门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 |||
3 | |||
情况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处进行住院登记。住院处工作人员确认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 |||
4 | |||
情况一:参保人员住院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 |||
5 | |||
情况一:出院结账。自费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 |||
6 | |||
情况二: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挂号后,到产科或计划生育科就诊,选择计划生育手术具体项目(包括计划内因病理原因流产、引产)。 | |||
7 | |||
情况二: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或《生育保险联系单》)到门诊收费窗口,由门诊收费员确认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按照生育保险规定进行结账。 | |||
8 | |||
情况二:参保人员到产科或计划生育科做计划生育手术(包括计划内因病理原因流产、引产)。 | |||
9 | |||
定点医疗机构凭《生育保险联系单》、《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及月度费用汇总表等材料,于次月与中心定额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 |||
10 | |||
中心在参保人员出院后次月底,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产检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银联账户。 | |||
办理时限 | 就诊或出院结账时 | ||
办结时限 | 生育医疗费在就诊或出院结账时实时结算;补贴及津贴次月办结 | ||
所需材料 | 生育刷卡结算所需材料: | ||
1、社会保障·市民卡; | |||
2、苏州城区居住地所在社区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 |||
参保女员工在前往医院住院或就诊前,至居住地所在社区计生部门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所需材料: | |||
1、夫妻双方《身份证》; | |||
2、《结婚证》; | |||
3、户籍证明; | |||
4、用人单位出具的 《职工婚育证明》或 《职工节育手术证明》; | |||
5、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注意事项 | 1、女员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刷卡结付。4、参保女员工在围产期的检查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定点医院划卡结付。 | ||
办事地点 | 各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