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失业女员工生育费用柜面报销 |
业务内容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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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失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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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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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单病种定额结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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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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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 1 |
失业女员工填写《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申请表》,携带相关生育报销凭证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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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心审核费用,确定生育报销类型及生育保险理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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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核通过后,中心按规定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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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失业女员工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银联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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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发生费用后12个月内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办结时限 | 登记制,失业女员工待遇七个工作日办结。 |
所需材料 | 失业女员工生育报销材料: |
1、 《C2:苏州工业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申请单》一式二份; |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市民卡; |
3、住院期间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4、苏州城区居住地所在社区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原件(若在计生信息查询平台可查询到,则无需提供)。 |
注意事项 | 1、失业女员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后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失业女员工因病理原因流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刷卡结付。 4、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