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变动

【导语】: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变动

 新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15年的处理方式;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服务。

  新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本省户籍;二是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三是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当前形势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精神和有关要求。

  《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1)经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2)可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期调整为每月1日至25日(工作日),每月26日至月底为参保缴费等业务停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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