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由550元调整至590元。
☛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由410元调整至440元。
据市人社局消息,在上述普调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上,202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发5元、10元、20元、30元。
举个例子,如果市区户籍满20年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那么,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应为:590元+30元=620元。
参保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市区户籍;
2.年满16周岁;
3.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非在校学生;
4.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未享受离退休金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缴费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费用按年缴纳,分为1500元、1980元、2460元、2820元四档,以供选择。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员,政府按最低个人缴费标准为其代缴。
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龄段给予相应补贴(不含补缴),最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70元。
申报办理
居民养老保险的年度申报时间为每年9-11月。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至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申报手续。年度申报缴费期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于到龄之月至社区办理申报手续。
延伸阅读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修订后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
划重点:
01
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
新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办法》第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本省户籍;二是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三是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当前形势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精神和有关要求。
02
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根据国家和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规定,我市已于2019年4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补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养〔2019〕14号),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03
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累计未达到15年的处理方式
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1)经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2)可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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